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8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资〔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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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资〔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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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1-07-29 18:29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2021年1月6日至1月15日,在市财政网站(具体地址:http://czj.hangzhou.gov.cn/art/2021/1/6/art_1229262656_3831649.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1年1月7日,通过政务网向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7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5条。

部门

反馈意见情况

吸纳修改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房产租赁期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制定。

已采纳,文件已修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非公开招租方式的情形,在市级出租管理中有出租给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企业和市委市政府下文支持民办非企业机构作为办公或配套服务用房其他情形的。

  非公开招租方式中已增加本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未采纳理由:一是对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比较难确定,二是遇到确实需要采取非公开招租方式的按第十二条第五款执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建议市财政局立足于国有资产出租综合管理的角度,制定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对房产单类国有资产制定具体的出租管理细则。实施细则可由各系统依据市财政局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

  未采纳理由:根据财政部第35、100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委托交易平台应不限于市产权交易中心,也可通过公共资源互联网数字化公开交易平台,从而扩大房产出租信息发布面,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及效率。

  未采纳理由:根据《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8】11号)文件精神,第二点第(二)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资产的有偿租赁,必须统一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明确系统内房产使用,可以由主管单位统一调配。

  未采纳理由:不属于房产出租审批管理办法范畴。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明确业务用房是否包括在管理办法之内”等3条建议,属于对条款的理解问题。

未采纳,已作沟通解释。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2号)规定,建议在第9条和第10条之间增设“国有划拨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需每年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年收益金。涉及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先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未采纳理由:该政策属于房产出租单位应遵照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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